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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網安備41071102000689
7月1日,《河南省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旨在加強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促進高質量發展。
《條例》主要圍繞“礦產資源保障、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發展和諧統一”這一主線,突出政府管理職能的具體化、責任體系的明確化,進一步確定了露天礦山企業、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社會公眾等各方在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中的責任與義務。
《條例》共分七章三十五條,對露天礦山的規劃管控、綜合治理、生態修復、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范。
《條例》在總則部分細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監管中的職責,對露天礦山、歷史遺留露天礦山的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應當堅持的原則進行了明確。
《條例》突出規劃在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中的引領作用,要求制定露天礦山專項規劃,規范采礦用地;對圈定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重點區域,提出更高管理要求;要求全面推行露天礦山凈礦出讓,規范露天礦山采礦權出讓。
綜合治理方面,《條例》明確要求建立完善的露天礦山管理制度,從安全生產、礦山建設、資源綜合利用、尾礦庫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管理;建立綠色礦山名錄,細化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加快綠色礦山建設進度;建立健全露天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構建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生態修復方面,《條例》一是明確生態修復主體,建立露天礦山生態修復標準體系,提高生態修復標準和質量;二是加強礦山生態修復基金提取和使用,規范中央轉移支付支持的生態修復資金管理,吸納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緩解礦山生態修復資金不足;三是構建金融等服務平臺,提高行政機關服務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能力和水平。
保障監督方面,《條例》明確了露天礦山督察內容和范圍,要求建立系統、完善的露天礦山監測、監管體制機制,從裁執分離、公益訴訟等方面,創新監管方式,完善自然資源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促進執法監管長效常治。
法律責任方面,《條例》依據上位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要求,按照露天礦山管理環節,從嚴從重制定行政處罰事項和裁量標準,提高違法成本。
來源 :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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